<劳动法>第25条、26条解除合同有补偿吗?祥细求解,谢谢!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01 16:25:45

1、依据第25条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没有补偿。
2、依据第26条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有经济补偿。
理由:是第28条,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

依据第二十五条解除合同的,不用支付经济补偿,因为属于法定可以解除的事项,而依据26条解除合同的,是有经济补偿的.

法律依据有二:
劳动法第二十八条
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。

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
1994年12月3日,劳动部
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。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,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,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。
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工作时间每满一年,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。
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
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,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,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,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。

第二十五条中的情况出现,都没有经济补偿。
第二十六条中的情况出现,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。
如何补偿可参照国务院的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执行。
“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